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圓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周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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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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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吳俊卓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145,000元 │UA五四0四八│民國101 年8 月│
│ │ │行 │ │四七 │10日 │
│ │ │ │ │ │ │
│02 │弘通實業有│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47,250元 │AF九七一五0│民國101 年7 月│
│ │限公司 │行 │ │七七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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