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5號
TYDV,102,訴,55,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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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陳添壽
被   告 蘇國勳
      許日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國勳許日春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79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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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