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8號
TYDV,102,訴,48,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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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葉邱桂蘭
原   告 張聰儀
原   告 葉瑞珠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90,
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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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