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號
TYDV,102,訴,26,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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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
法定代理人 李後仁
被   告 李汪根
      李汪海
      李汪能
      李汪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補正下列理由欄二所述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租佃爭議關係起訴,並未陳述其請求本院為如 何判決事項之聲明,就此部分自屬於法不合,惟核其性質尚 屬得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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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