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5號
TYDV,102,訴,175,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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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參瑛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參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927 元,應繳裁判
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9,8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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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