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7號
TYDV,102,訴,117,20130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楊陳蓮菊
      林政銘
      林佩欣
      林怡均
      翁雅雯
      林宗沂
      陳子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陳政修
    告 陳楊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 年12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