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號
TYDV,102,訴,11,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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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呂明勳
      呂明儒
      呂邱秋
      劉閔禎
      呂月琴
      呂憶君
      呂冠論
      林瑞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和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為「臺北市○ ○路0 段00○0 號」,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1 份 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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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