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2號
TYDV,102,補,52,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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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氏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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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