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氏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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