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號
TYDV,102,補,23,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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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   告 黃一剛即加豐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剛即加豐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6,1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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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