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號
TYDV,102,補,13,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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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宗太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太田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據原告陳明為民法第883 條準用
同法第872 條第1 項之規定,即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
參見本院卷宗第35頁),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標的物本身之價
值,應為新臺幣(下同)68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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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