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號
TYDV,102,補,12,20130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曾偉成
被   告 曾茂城
      曾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比較原告起訴聲明之第1 、2 項係請求被告將系爭494 地號
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與第3 、4 項係如果無法移轉
系爭土地,則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1,352,672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上開訴訟標的係擇一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3 、4 項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52,6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