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張源峰即臻玖工程行
被 告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11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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