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號聲 請 人 饒建民即金鼎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之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請自提示 日後起算)。二、表明正確聲請人(經查無饒建民即金鼎當舖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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