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3號
TYDV,102,司票,13,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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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饒建民即金鼎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之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請自提示
  日後起算)。
二、表明正確聲請人(經查無饒建民即金鼎當舖之相關登記資料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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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