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2號
TYDV,102,司促,852,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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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大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仁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懿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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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