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2號債 權 人 大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仁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懿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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