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忠
非訟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2 年1 月25日補 正,惟其所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補正未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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