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交附民字,90年度,279號
TNHM,90,重交附民,279,200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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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戊○○○
   兼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 ○
   被   告 交通部東西向快速公路南部工程處
   代 表 人 乙 ○ ○
右當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⑴訴之聲明:被告等應給付原告等損害賠償金合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萬元。 ⑵陳述:
①被害人楊惠舟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駕駛車號LE-2382號 自小客車搭載子楊士萱行經嘉義縣東西向快速公路水上南靖交流道入口處,因 施工單位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工務所明知該路段尚未通車,非但未在入 口處設置阻絕路障完全封閉,亦未在該入口處設置夜間照明及反光設施,致楊 員誤以為該路段已可通行,乃駛入快速路,至鹿草鄉○○段卻又以水泥護欄封 閉,亦未有警示燈光及反光設施,致被害人未能預見前方路況,一時剎車不及 撞上護欄,楊惠舟及其子楊士萱當場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 書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可憑。 ②原告丙○○、戊○○○楊惠舟之父母。己○○、丁○○係楊惠舟之子。另甲 ○○為楊子萱之母。損害賠償金計有:殯葬費支出共計一百萬元;家屬扶養費 用:丙○○(三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戊○○○(二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生) 、己○○(七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生)、丁○○(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 甲○○(五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生)請求之扶養費每人一百萬元,五人合計五 百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楊惠舟宏竝工程行之負責人,現年四十歲,正值 青壯之年,驟然去世,丙○○夫妻喪子,己○○、丁○○喪父,甲○○喪子等 ,因本車禍事件發生死亡,精神上之痛苦難以形容,為此各請求慰撫金二百萬 元,五人合計一千萬元。以上合計一千六百萬元。 ③嘉義縣東西向快速公路施工單位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監工單位為交通部 東西向快速公路南部工程處,因此,監工單位亦有疏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⑶證據:引用證人呂茂泉陳國男張慶文在刑事部分之證詞。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列



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實係受僱人,即刑事部分之被告)庚○○ 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刑 事判決書及本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九號刑事判決書可按,揆之首開法條 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黃 三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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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