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債 權 人 林叡瑩債 權 人 張瑋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禹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原因事實及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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