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87號
TYDV,102,司促,2887,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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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債 權 人 林叡瑩
債 權 人 張瑋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禹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原因事實及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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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