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號債 權 人 台商資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主義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相關登記資料及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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