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8號債 權 人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壽生、吳桂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01 年11月1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 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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