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18號
TYDV,102,司促,1718,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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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8號
債 權 人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壽生吳桂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01 年11月1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
  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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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