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2年度,4號
TYDV,102,勞聲,4,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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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惠美
相 對 人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在桃園縣政 府轉介之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101年11月份及12月份1日至10日之薪資新臺幣( 下同)3萬2,360元、離職金2萬9,000元,共計6萬1,360元, ,給付方式為於同年12月21日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惟 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履行上開之給付金 額,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1 年12月20日桃園縣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日盛銀行桃園分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褶節本(帳號:000-00000000-000)1件為 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且參諸全部調解方案相對人就上開關於給付部分 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即調解方案第三點,勞方收到上開給付 後同意交付QI總表與相對人公司),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 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 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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