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茂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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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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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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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戰聲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7年4月25日 │39,576元 │A00六九三三七 │ │
│ │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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