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82號
TYDV,101,除,582,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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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訴訟代理人 呂秀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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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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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品國際貿│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75,579元 │ARC一八0一│民國101 年5 月│
│ │易有限公司│行 │ │二七三 │16日 │
│ │蔡仕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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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