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55號
TYDV,101,重訴,455,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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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嶺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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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