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17號
TYDV,101,重訴,417,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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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呂明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武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2,20
0 元(土地面積2,67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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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