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廖莉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名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5,940元,嗣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擴張請求金額
為13,756,500元,惟原告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擴張訴之聲明後,就擴張部分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96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