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TYDV,101,重訴,20,2013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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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來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12
月18日101 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101,143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原判決主文第2 項其中就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部分,本即不併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上訴人係以先備位聲明之方式提起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上訴備位聲明拆屋還地之價額定之,故即以原判決主文第1 項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0,862.71 平方公尺x23,300 元=253,101,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06,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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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