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胜芝
原 告 黃詩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峰琳
被 告 鄭進財
曾鴻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