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9號
TYDV,101,重訴,119,2013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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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胜芝
原   告  黃詩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峰琳
被   告  鄭進財
       曾鴻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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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