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95號
TYDV,101,訴,2395,201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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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被   告 劉幼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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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