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3號
TYDV,101,訴,1533,2013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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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健合興瑞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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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合興瑞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