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黃彥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雄等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多
少元?及被告等人之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為多少?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