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曉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列舉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
相關憑據證明。
二、釋明聲請人若無工作,目前生活費用來源。
三、釋明聲請人為何未將名下持有鈺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啟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列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之財產項目內?該投資財產價值為何?
四、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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