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被 告 李文隆
被 告 李國鵬
被 告 李善聖
被 告 黃李美凉
被 告 李春香
被 告 李春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隆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743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73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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