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653號
TYDV,101,司繼,1653,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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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丁○○應併列於拋棄
  繼承權書內(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二、邱瑞正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邱瑞德邱麗真邱麗芬邱麗玉邱瑞正長女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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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