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丁○○應併列於拋棄
繼承權書內(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二、邱瑞正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邱瑞德、邱麗真、邱麗芬、邱麗玉、邱瑞正長女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