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080號抗 告 人 吳文欽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泓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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