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080號
TYDV,101,司票,8080,2013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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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080號
抗 告 人 吳文欽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泓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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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