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702號
TYDV,101,司拍,702,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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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李汪根
相 對 人 林艷玉(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伊紗(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儷和(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儷欣(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靂玄(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立崴(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曉琦(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建一於民國97年12月3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原債權人李碧桃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被繼承人林建一對原債權人負債6,000,000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原債權人業於98年11月30日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又被繼承人林建一 於98年11月19日死亡由林艷玉等七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此以繼承人林艷玉等七人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同連帶借用證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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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