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38號
TYDV,101,司家聲,38,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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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粘孟文
相 對 人 粘○○(原名彭○○)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譯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99年度家簡字第19號、
100 年度家簡上字第3 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9 年度家簡字第1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4 ,餘 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嗣對此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 家簡上字第3 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2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而聲請人所墊付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2,430 、5,295 元等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無訛,核屬相符。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以下同)6,18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個位數以 下四捨五入),且此部分之費用既先由聲請人墊付,是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6,180 元,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用 2,430 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 裁判費用 5,295 聲請人墊付 1. 第一審裁判費用相對人應負擔部分之計算式如下:2,430× 8/10=1,944 2. 第二審裁判費用相對人應負擔部分之計算式如下:5,295× 8/10=4,236 3. 相對人第一、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180 元(計算式為:1,944 +4,236 =6,180 ,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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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