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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60號
TYDV,101,司執消債更,60,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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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李淑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剛峰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鄭安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6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72期(共7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 (下同)4,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 為288,000 元,清償成數為7.6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是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一) 債務人名下本有投資於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 有限公司、嘉裕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其股份價值總額為7,680 元,業經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已無餘額,尚經查詢其於新光人 壽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有有效保單6 張、4 張 保險契約投保紀錄,苟經解約之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總計為 29,478元及3,631 元,有債務人提出之99至100 年度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富邦及元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餘額資料查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 、新光人壽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 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88,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 6 月4 日聲請更生,依前開99、100 年所得稅資料、債務 人提出其任職於住家附近菜市場早餐店99年4 月至101 年 3 月之每月薪資單及101 年5 月起改任職於藍雀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服務證明書觀之,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兩年即99年6 月至101 年5 月之收入總額為381,229 元(計算式:75277+68763+ 10000×23+7189 =381229) ,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15,400元(參照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後, 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 債務人現任職於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提出之10 1 年5 月至11月薪資單,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為16,7 59元【計算式:(12499+17144+20779+17588+18283+1425 9 )÷6 =16759 ,前開數額已扣除勞保費189 元、健保 費512 元,又因首月任職天數未滿足月,爰不予列入計算 。】,而債務人到院補陳公司係以時薪110 元計算每月所



得,公司有三節獎金300 元,沒有年終獎金之給付,是債 務人主張其每月薪資17,000元,是屬合理。 (三) 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用 4,800 元、交通費1,000 元、水電瓦斯費800 元、電話費 400 元、醫療費1,000 元、扶養費4,000 元(包含債務人 母親與87年次出生之兒子)及其他雜支1,000 元,共計13 ,000元。債務人現與配偶、母親及兒子同住於債務人配偶 名下房屋,其配偶任職於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配 偶名下雖有多筆不動產,惟亦有中、長期放款債務達524 萬餘元,並僅由配偶負擔每月房貸21,520元,債務人則全 未負擔,並據債務人陳述,配偶目前尚需為其償還之前積 欠的當鋪借款30萬元及以配偶名義所借之安泰、渣打銀行 債務,配偶每月得負擔多筆債務。母親之扶養費本應由債 務人與其二名姊妹共同分擔,而弟弟已過世,惟多數扶養 費現由小妹負擔,債務人僅因母親與其同住,總有膳食費 支出,爰臚列母親及兒子扶養費共計4,000 元,不足之支 出均由小妹及配偶負擔。而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 債權人往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即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 ,244 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 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 活費用,即每月6,146 元之數額支出,債務人所列支出亦 顯低於以上開數額計算之每月支出16,732元(計算式:10 244+6146÷2 +10244÷3 =16732 ),況債務人猶未提列 應與配偶共同分擔之房貸支出,若依債權人主張再予降低 生活費總支出,將致債務人入不敷出之境地,對未成年子 女照顧顯有不利,就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將有不能清償之情 事發生。而債務人名下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被保險人為 債務人之子女者,其保單繳費期滿或由債務人之配偶繳納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本人者,亦繳費期滿或已未繼續繳費 ,而即使認為仍屬債務人之財產,經查,債務人仍係提出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出支出後餘額之90%列入還款【 計算式:288000÷(17000 ×00-00000×72+33109)≒0. 9 】,遑論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不僅低於前開最低生 活費計算額,亦未負擔房貸支出,則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 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



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 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288,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期可分配金額分配方式有誤,為求債權 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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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