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42號聲 請 人 霖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二、請提出蓋有付款銀行印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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