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08號
債 權 人 楊紫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涂宥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經本院 民國101 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