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331號
TYDV,100,家訴,331,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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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訴訟代理人 趙奕翔
被   告 姜雙發
關 係 人 陳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31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 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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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