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48號
TYDV,100,勞訴,48,2013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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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啟修即大港廣告工程行
被 上訴人 柯偉倫
法定代理人 柯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2,35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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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