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號
TYDM,102,聲,7,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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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號
被   告 石建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石建萬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等罪嫌, 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5 、6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 裁定羈押在案。
三、且查,被告對於從事本案攜帶兇器竊盜犯行2 起及搶奪犯行 1 起等情坦認無訛,並經被害人指訴明確,且有現場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可證,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而被 告於101 年9 月間,涉犯本案3 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6 款所定之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 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欲返家照顧患病 老父或安置2 名幼子以及變賣房屋等語,經核均非本案羈押 原因消滅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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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