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庸於民國100 年間因涉犯持有第一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 238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經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香菸1 支,經鑑驗確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憲兵司令 部刑事鑑識中心(現更銜為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下同 )鑑定書1 紙在卷足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 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志庸前開涉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案件,因同一案 件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815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 支,經送憲 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 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11.0000-000 號)、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 案物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