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8號
TYDM,102,聲,368,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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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碧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碧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蔡碧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2 年1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 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24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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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