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兆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兆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兆陽前犯詐欺竊盜、槍砲、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2 年11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10月8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7 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 月8 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