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欣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欣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任欣志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11月 24 日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1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15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2月2 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