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7號
TYDM,102,聲,197,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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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秉權(原名鄭文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鄭秉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秉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嗣於102 年1 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 法第48 1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審易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103 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㈡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 1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二 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5 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縮刑期 滿日為102 年5 月3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桃園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 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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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