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0號
TYDM,102,聲,120,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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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號、第12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徐文律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 經本院訊問綦詳,認為被告蔡清漢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被告徐文律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 級毒品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盡皆重 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 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9月15日 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相關證人迭歷交互詰問完畢,絕無勾串、滅 證之可能,另祈垂憐被告徐文律之年邁高堂且其家庭亟賴安 頓,既無能夠襄助潛逃之黑道背景,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蔡清漢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大部分之犯罪事 實,儘管被告徐文律飾詞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之犯罪 事實,參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陳述及證人林玟良翁茂榕王正雄楊懷詩、A1、黃志雄、陳俊宏、徐世巨、方姵如之 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蔡清漢徐文律涉犯上 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均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斟念其等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 況屢透過電話聯繫一再犯案,甚者各別供稱情節極為歧異, 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 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將生 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 他手段加以替代,進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 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末論所謂被告徐文律之家 人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亦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事由。從而 ,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咸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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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