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82號
TYDM,102,易,82,20130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春霖
具 保 人 楊金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3
3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春霖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由具保人 楊金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 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 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 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