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4號
TYDM,101,重訴,14,201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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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娟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宋隆海
      呂佑辰(原名呂理君)
      陳文豐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   告 黃再雄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1 年度偵字第3023號、101 年度偵字第3024號、101 年度
偵字第4716號、101 年度偵字第471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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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